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
日期:2012-10-06 14:56
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
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  (一)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;
  (二)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;
  (三)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;
  (四)在水事纠纷解决前,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,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
的现状的。
  第七十六条 引水、截(蓄)水、排水,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 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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